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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对住客的保护义务--王利毅、张丽霞诉上海银河宾馆损害赔偿上诉案评析

引用
住客在宾馆内遇第三人侵害,宾馆若疏于注意,应承担违约责任.宾馆之不作为违反的是合同义务而非法定义务,不能成为侵权行为法上的原因,宾馆之不作为与住客之损害不具备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宾馆不应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责任.当事人不选择请求权基础时,法院应依据查明的事实独立进行法律上的判断,民事判决理由不必与当事人之诉讼理由一致.

保护义务、违约责任、侵权行为、请求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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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1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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