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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四等官”审判制度初探

引用
唐宋审判机关的内部司法官按其权限和职掌可分为四等:长官、通判官、判官、主典.他们在判案过程中,既各司其职、连署文案,又相互牵掣、承担连带责任.这既是一项基本的审判制度,又是同一审级中的内部监督机制,对明清的法制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四等官”、审判制度、法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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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 ;D92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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