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13415/j.cnki.fxpl.2022.06.004

积极刑法观之面相、根据和实践限度的教义学分析——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分析文本

引用
当代刑法立法践行的积极刑法观,有社会根据、政策根据和民意认同.从技术层面看,积极刑法观是通过增设新罪或修改旧罪之构成要素实现的,且以无实害结果犯罪的面相呈现.《刑法修正案(十一)》是典型的践行积极刑法观的立法,且以行为犯、危险犯和情节犯等面相回应社会之需,并以保护公共安全、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军事利益等集体法益为重.与消极刑法观相比,积极刑法观的实质是朝向未来的预防理念.积极刑法观引领的刑法突破了传统刑法的范式,但以传统刑法理论批评积极刑法观,并不必然意味着其一定违反了法治原则.相反,其映照出了传统刑法的内卷化迹象.应理性看待积极刑法观,其以预防正义为基础,并通过对刑法功能的转变、扩张集体法益和把新权益纳入管辖范畴等方式去内卷化.但基于刑法双面刃特征,积极刑法观应把限制入罪的行为范畴和高概率因果关系作为最低的实践限度.

积极刑法观、回应性立法、《刑法修正案(十一)》、预防正义

40

D924;TF511;TP391.9

西南政法大学重点课题预防刑法邻域化的生成机理和体系定位研究项目2021XZNDZD—02

2023-0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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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1303

42-1086/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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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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