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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415/j.cnki.fxpl.2020.06.018

非破产下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保护限度实证研究

引用
公司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后,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可不实际缴纳出资.股东出资期限利益具有法定性、自治性、契约性,在公司经营正常时,应受保护.然而,其获取具有无对价性及负外部性,故对其保护不应被绝对化.当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以解除权对抗股东出资期限利益,向股东主张出资债权,未出资股东应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可以代位权、请求权、撤销权对抗股东出资期限利益,未出资股东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出资责任.

注册资本认缴制、股东出资期限利益、公司经营重大变化

38

D922.291.91;F279.246;F832.5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6AFX016

2020-12-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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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1303

42-1086/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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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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