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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415/j.cnki.fxpl.2019.04.003

贿赂犯罪中“感情投资”与“人情往来”的教义学形塑

引用
在“感情投资”的场合认定贿赂犯罪,不以确定影响职权行使为必要,而是只要可能影响职权行使即可.这并没有消解财物与职权行使之间的对价关系(即作为抽象危险犯的收受礼金罪)而是在一定程度上松动,从而将处罚范围由实害犯扩展到具体危险犯.那种在解释论上虚化“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观点,违反了分权体制.证明“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关键,在于送礼者是否明确提出具体请托事项,而不能仅仅根据权属关系和期待关照的内心意图来推定.否则,就是按照尚未立法的“收受礼金罪”来类推入罪.法教义学上“人情往来”,是一种收紧处罚范围的出罪事由,其既不严格要求时间上的往来同步化,也不要求价值上的往来等价化,但至少要存在一种基于人情世故的“往来预期”.这种“往来预期”是个体之间通过礼金互换实现情感交流和长久维系的社交规范.只有基于人身的平等性和对等性而与职务无关,才能被认定为具有“往来预期”的事项.由于从整体和长期来看,往来双方在礼金上的收支都是平衡的,因此不能将该礼金视作职务行为的对价,由此排除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

贿赂犯罪、对价关系、感情投资、人情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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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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