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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法律问题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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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属于WTO框架下的区域贸易协议,但这并不代表其法律性质是国际法。相反,其法律性质应界定为国内法上的行政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均存在与wro规则不符之处,理应予以纠正。《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应采用协商的方法解决争端,通过专属管辖解决管辖权竞合问题,设立具体的争端解决程序。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区域贸易协议、自由贸易区

D923.6(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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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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