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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理性与法院自制——公司裁判解散的实证研究

引用
实证研究表明,法院在审理公司解散纠纷案件时,存在明显的自制倾向,不会轻易解散具有持续营业价值的公司。即使法院判决解散仍具有持续营业价值的公司,股东通常还是会通过谈判避免公司最终被清算。公司裁判解散制度并不能直接解决股东之间的纠纷,其更大的作用是对公司和多数股东的威吓作用。此时,法律是否能为股东提供多样化且低成本的退出机制就显得非常重要。

公司裁判解散、市场理性、法院自制、制度效用

D922.29(中国法律)

2012-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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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086/D

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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