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疑难问题研究
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结合金融信贷秩序的保护法益理解构成要件,“吸收资金并且承诺还本付息”与对象是否“特定”不是本罪的本质特征;只有结合货币资本的经营才能把握存款的实质;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可以成为行为主体;“扰乱金融秩序的”属于结果属性,应考虑存款的数额、范围以及给存款人造成的损失等来判断。不能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同于非法集资,否则会造成本罪的扩张适用成为“口袋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集资、民间借贷
D924.33(中国法律)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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