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法的双重结构——兼评《物权法》的立法体例
物权法教科书体例对中国<物权法>的消极影响是致命的,这一体例同大陆法系长期奉行物权法的单一结构有关.既有的物权理论和制度对"共有"一直未给予充分关注,"共有"究其实质都是"单有"."共有"并不能在"所有"中予以规范,而应作为物权法独立的调整范围.物权法的体例结构只有按"单有和共有"的双重结构来重构,才能使物权法既符合逻辑和法理的要求,又符合现代社会和中国的实际.
物权法、体例结构、单有、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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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5BFX031
2008-06-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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