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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善论”对中国法治的若干消极影响

引用
中国传统的”性善论”导致了中国人长期以来崇拜权力而忽视权力制约,使以防止国家公共权力滥用为宗旨的现代公法无以健全;性善论导致中国人重视内心体验和直觉感悟,从而不利于现代程序法、证据法的建立与健全;性善论把人视为”义务人”而非”权利人”,进而压抑了现代民法在中国的培育.

性善、中国、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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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0;D92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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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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