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共同诉讼的权限分配与范围界定
我国普通共同诉讼的实体要件过于单一,限于诉讼标的同一种类;程序要件较为僵硬,要求当事人与法院双重同意.这就使普通共同诉讼在司法实践中较难成立,适用范围比较狭窄,既难以发挥合并审理的诉讼效率功能,也无法承接必要共同诉讼的程序边界.普通共同诉讼的理论重构应当注重权限分配与范围界定.前者须合理协调当事人的程序异议权与法院的程序裁决权,限制合并管辖的适用情形,区分合并管辖与合并审理的不同定位.后者须明确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进阶性顺位关系,必要共同诉讼应以合一确定的必要性而非诉讼标的共同为判断标准,普通共同诉讼须以诉讼标的同种且基础事实同种、基础事实同一或基础事实存在牵连关系三者作为合并审理的客观标准.
普通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合并管辖、合并审理
35
D915.2(法学各部门)
本文系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多数主体侵权纠纷的共同诉讼研究》;同时得到了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责任阻却事由的体系化建构》
2020-05-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7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