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践困境看我国刑事自诉圈的立法重构——以对S省若干区县的实证调研为基础
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自诉范围的规定粗疏且紊乱,实践中问题重重.在法定的三类自诉案件中,第一类的“圈”划得过宽,第二类的“圈”边界不明,第三类的内容存在矛盾,等等.需要对现行立法关于自诉圈的规定进行合理重构:调整第一类自诉案件范围,适当缩减第二类自诉案件罪名,以及通过制度变革,解决“公诉转自诉”制度近乎形同虚设的问题,强化适用效果;同时取消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04条关于犯罪客体的限定,避免出现共同犯罪案件中既有公诉又有自诉的尴尬局面.
刑事自诉圈、自诉、公诉、立法缺陷、重构
D925.2(中国法律)
本文为山东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我国社会转型期刑事自诉圈划定的影响因素研究”J12WB51和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问题研究”SD2013A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5-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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