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器官犯罪规定之解析
<刑法修正案(八)>第35条增设了有关器官犯罪的规定,其核心内容是新增了一个罪名.该罪名应确定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该罪中的人体器官既包括<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所指的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也应包括角膜等人体组织.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出卖他人人体器官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非法摘取活体器官与尸体器官的行为不构成该罪,应视其情况分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或盗窃、侮辱尸体罪.
组织、出卖、摘取、人体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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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中国法律)
2011-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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