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立证人观的反思及民事证人评价
我国民事诉讼中一直以中立证人观规定、理解证人,也以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作为判断证人证言证明力的重要方法.其实,证人都在一定程度上、一定方式上与案件或者当事人有这样或那样的关系,中立证人不仅是一种乌托邦的设想,同时与现代诉讼制度的改革互为异质.为此,应在克服传统中立证人观的基础上,确立与之适应的证人评价法,这就是矛盾评价法.
证人评价、中立证人、矛盾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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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1(中国法律)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课题规划项目09YJA820043;中国法学会2010年部级一般课题CIS-C1023
2011-07-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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