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8003.2007.06.022
也论组织乞讨罪
设立组织乞讨罪一方面考虑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未成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另一方面是为了与有关规定相衔接.该罪的犯罪客体是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的意志自由,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为手段组织乞讨,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不需具备牟利的目的.本罪的设立并不一定能有效地实现保护残疾人和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目的.
暴力、胁迫、组织乞讨、意志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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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11(中国法律)
江西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基金FX0702
2008-01-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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