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8003.2006.05.017
论版权法之间接侵权责任——以《网络信息传播权条例》为中心
我国新近生效的<网络信息权保护条例>建立了间接侵权制度,它与直接侵权一起构成了版权侵权制度,具有革命性的影响.但<条例>尚无法完全满足数字技术所带来的挑战,这主要集中在法律没有为"双重用途技术"提供普遍化的间接侵权标准.因此,根据我国经济发展之现状,在版权法公共政策目标的指导下,建立以过错为归责原则、以类型化立法为基础的间接侵权制度是具有合理性的.
间接侵权、版权法、双重用途技术、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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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1(中国法律)
2006-10-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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