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8003.2006.01.013
"罪名"与"犯罪行为"之辩--对《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解读
理论上和实务中对<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该款规定的是八种具体犯罪的罪名,有人认为是八种犯罪行为.但是从文义解释、<刑法>第17条第2款的立法精神和规范目的、"犯罪行为说"的弊端以及"罪名说"能满足实践需要四个方面可以证明,"罪名说"的观点是正确的.应该立足成文刑法的特点,站在罪刑法定原则的立场上去理解现实中存在的值得科处刑罚却不能解释到<刑法>第17条第2款中去的行为.
罪名、犯罪行为、规范目的、实践需要
21
D924(中国法律)
2006-03-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7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