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捐赠人的民事权利之重塑
受制于《慈善法》的公法优位取向,捐赠人与慈善组织间的民事关系未得到应有关注,捐赠人权利名归而实不至.不仅如此,立基于赠与合同机制厘定捐赠人和慈善组织的法律关系,铸成了切断两者之间持续性关系的制度逻辑,抑制了捐赠人权利的确认和行使.以《民法典》实施为背景,慈善组织治理应当从"权力逻辑"中释放"权利逻辑",基于捐赠人和慈善组织间捐赠合同的非典型性和不完备性,以信义关系为枢纽对两者间民事关系进行再阐释.未来修改《慈善法》,应采用"权利确认+行为控制"双向规范模式,强化捐赠人知情权、重整撤销权、增设变更权、引入归入权.在司法程序中,发挥信义义务的衡平性功能,遏制目前慈善组织治理的乱象,推动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为第三次分配提供可行的实现机制.
慈善组织、赠与合同、捐赠合同、信义义务
D923;R617;R-05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CFX074
2022-10-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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