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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担保优先顺位的立法构造与适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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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编和合同编共同塑造了我国的动产担保规则体系,但其对动产担保交易功能主义立法模式的不彻底移植诱发了动产担保交易在担保体系内、外的优先顺位冲突问题.动产担保交易与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的优先顺位问题无法完全通过物权编第414条解决,"正常交易中的买受人"规则也不能完全协调抵押权追及力和买受人所有权之间的冲突,取消浮动抵押制度弊大于利;物权编第414条没有区分不动产抵押和动产抵押,未登记抵押权之效力归于无效,加剧了其与其他动产担保交易的优先顺位冲突.对动产担保交易规则的再体系化将是后民法典时代的重要课题之一.

优先顺位、动产担保、追及力、登记、占有

2022-04-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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