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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语境下口供补强规则的解释图景

引用
补强规则中的口供是指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被告人供述,补强证据是口供外的其他法定证据,与口供没有同源性.借鉴域外的"罪体标准"和"可信性标准",根据补强对象的不同可将口供补强模式划分为罪体印证补强模式、隐蔽性证据(细节)补强模式和口供事实补强模式.我国不宜采口供事实补强模式,但可结合罪体印证补强模式与隐蔽性证据补强模式,将补强对象范围限定在"结果、犯罪行为和主体同一"三个客观面.三个客观面的补强意味着案件事实认定上的两大效果:一是可判断"犯罪已发生,该人有参与",以降低假案冤案出现的风险;二是口供的可信性得到补强,所涵盖的主要犯罪事实可推断为真.然而"部分为真则全部为真"的推断逻辑仍不免产生质疑,但口供补强规则是定罪规则,并不排斥仅有口供仍可认定案件的部分事实或情节.当然,为确保口供补强规则适用的可靠性,可从口供合法性以及供述动机等外部保障机制再行审查.

口供补强、罪体印证补强、隐蔽性证据补强、口供事实补强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BFX100

2022-03-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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