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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分则中担保制度的独立成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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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制度在民法典分则中被分置于物权编和合同编,人为造成了人保与物保制度的割裂,增加了法律适用的难度.“担保物权”本身是一个历史的误读,禁锢了担保方式的发展和自我完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并不具备物权的本质属性.无论从担保制度的历史演变,还是从担保制度的功能以及在当代的发展来看,支配性并不是担保的本质特性,也不属于优先权范畴.担保制度只是确定债权实现顺序的制度工具.从担保制度的历史演变和体系形成的过程看,担保方式不断推陈出新,是社会交易需求的体现,担保方式本身具有不断发展变化的内在原动力和需求.当代担保制度的设计必须满足市场多元化的要求,担保制度的独立成编既可以保持担保体系的开放性,也有利于实现担保制度的统一,践行民商合一的立法理念.担保制度在民法典分则中独立成编将不失为新时代背景下的创新性选择.

担保体系、独立成编、担保功能、物权属性、民商合一

2019-12-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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