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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42条(缔约过失责任)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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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上缔约过失责任独立于侵权责任是否有意义,取决于债务履行辅助人制度之有无.缔约过失责任不应适用于预约情形,但可适用于待批准的合同以及有效合同情形.缔约过失责任的核心特征在于义务违反发生于缔约过程中.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在实践中似乎不包括固有利益损失,履行利益损失不可一概排除于赔偿范围之外.

缔约过失责任、预约、待批准的合同、缔约过程中的义务违反

2018-03-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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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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