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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本位文化反思与我国民法典编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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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编纂具有特定的历史条件和需要解决的特殊问题,不能简单照搬国外经验.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首先是要确定我国民法典的编纂本位,即民法典编纂的伦理基础、方法基础和形式基础.民法典本位与民法文化密切相关,西方以个人主义为内核的权利本位民法文化具有特定的时代局限性,且缺少解读我国市民社会现状的文化基因,导致民法公共职能无法发挥、整体效能降低、民族理性弱化、与社会生活游离.通过文化自觉发现我国民法文化的天然禀赋,在对“权利本位”民法文化民族再造的基础上,挖掘其对民法典伦理品性、编纂范式、形式结构的作用和影响,以期构建我国民法话语体系,解决法典编纂的“中国问题”,并以此为指导制定出一部具有民族性而又不失进步性的现代民法典.

民法文化、法典民族化、法典编纂、权利本位

K203;I206.7;D92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2016-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5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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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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