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土地制度改革中集体建设用地的新规则体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其最大的亮点在于将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即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人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的意义重大:第一,符合所有权平等保护的物权法原则,有利于实现土地的“同等入市、同价同权”,打破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第二,有利于充分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的运行逻辑,农民得以土地权利参与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分享土地增值的成果;第三,呈现对集体建设用地价值的再发现过程,有利于降低乡村工业化的门槛,加速农村工业化的进程;第四,将改变土地资源的配置方式,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缓解建设用地市场的供需紧张,减少建设占用耕地的潜在威胁;①第五,公共利益目的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通过土地征收取得,公共利益目的范围以外的建设用地透过集体建设用地直接人市的方式取得,厘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是对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诉求的有力回应.
2014-06-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3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