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国早期“理讼”问题中的公私矛盾
对先秦理讼问题的理解,只有以在“天下为私”的社会中求“道”这一中国政治思想史中的特质为背景展开,方可认识先秦理讼者的困境及其深层原因.通过分析当时被视为理讼理想状态的“虞芮之讼”,可知“讼”之于官方意义的正负两个维度:成为讼的受理者意味着权威和社会认同,但讼的出现本身又是社会稳定和秩序、伦理原则破败的表征.官方掌握理讼权的必要性和希冀无讼的根源,在于公私之间的矛盾,这也是中国法文化中理讼者所需面对的最核心的价值冲突.“理讼”涉及两组公私关系,即“以公成私”和“以成私致至公”,由此析出了理讼之“公”的两个层次:公断之“公”与“至公”.基于道的“至公”与争讼基础的“私”,和基于君权的“法”相冲突.理讼者在审理过程中需要做到:在消弭理法冲突的基础上,平衡“至公”的追求与通过公断维系民之私欲来获得民众的认同.由此形成了中国理讼文化的独特面貌,其典型者为先准法断讼,再因理调整.
理讼、公私矛盾、道、先秦
2013-10-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147-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