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担保物权实现的程序
《物权法》规定了抵押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拍卖和变卖抵押财产,但是如何申请、具体适用何种程序申请未予明确,使实体上的权利无法获得司法程序的保障.域外立法关于担保权实现的程序主要有诉讼裁判、申请拍卖和非讼裁判三种模式.现阶段我国采用非讼裁判模式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程序正当和高效的要求,也具备相应的理论基础.同时,根据我国强制执行程序的现状,应当在裁定程序中强化对债务人的程序保障.
担保物、拍卖、执行名义、非讼程序
中国法学会法学研究重点项目"强制执行程序中的拍卖制度研究"[项目CLS 2012 B25]的阶段性成果
2013-06-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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