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侵权责任的发生基础
权利仅能作为过错侵权责任的保护对象,而不能作为责任的发生基础.过错侵权责任的出发点在于所有权人自负其责,故其发生基础通过评价性的”归责”而体现出来.归责最初是一个统一的概念,但在德国法中,它却通过”违法性”和”有责性”之区分而被进行了概念建构.这种建构产生了诸多困难之处,因此更好的方式是将”归责”重新作为一个统一概念,并将”义务违反”作为过错责任发生基础和归责的核心,<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解释也应体现此种发生基础.
侵权责任、归责、违法性、有责性、义务违反
D923(中国法律)
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10XNF043
2011-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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