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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0221.2007.05.008

新康德主义法学三论

引用
新康德主义是康德哲学中伦理主义与形式主义的产物.而新康德主义法学,则是以继承和发展康德的法哲学为特征的欧洲西方法学流派,是新康德主义的社会哲学在法律领域中的应用.从新康德主义法学形成、发展和主要观点中,我们可以从某一侧面把握现代西方法哲学的历史演变与理论线索,对中国的法律现代化和法理学的发展,也有一定的学术意义.

新康德主义、施塔姆勒、拉德布鲁赫、拉斯克、韦基奥

D92;DF0

2008-03-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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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

1005-0221

11-3212/D

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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