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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0221.2002.04.010

我国刑法中的精神病概念刍议

引用
@@我国刑法(1997)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条文从立法上确立了精神障碍人刑事责任能力的“三分法”,较之旧刑法(1979)的“两分法”……

刑法、精神病人、概念、刍议、刑事责任能力、行为能力、危害结果、控制、精神障碍、减轻处罚、犯罪、法定程序、辨认、三分法、两分法、间歇性、立法、鉴定

DF7;DF6

2007-09-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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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0221

11-3212/D

2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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