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将前科作为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引用
将前科作为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既是我国刑法学界的主张,也是我国司法实务界的惯常做法.支撑将前科作为从重处罚情节的基本观念是,前科增大了再犯可能性和初犯可能性.然而,将前科作为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既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又使得量刑活动建立在假设和司法拟制之上,并且不符合量刑基准和量刑思考方式,与累犯和毒品再犯的立法不协调.必须将前科作为从重处罚情节类型化与法定化,将与本次犯罪属于同一类(种)犯罪的前科作为本次犯罪的从重处罚情节,并在刑法分则中予以规定,以此弥补累犯制度的不足.

前科、酌定从重处罚、同一类(种)犯罪、法定化

39

G471.7;D924;F275

2023-0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60-73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商研究

1672-0393

42-1664/D

39

2022,39(5)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

打开万方数据APP,体验更流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