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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二重买卖中善意取得的逻辑构成与信赖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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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船舶所有权变动,域外大陆法系国家多采“意思主义十登记对抗”模式,登记与占有均无公信力,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了船舶“交付主义十登记对抗”的独创模式,除非第一次买卖采取占有改定交付方式或交付后又进行回租,否则二重买卖是满足不了“交付”这一所有权变动生效要件的;然而在登记与占有均没有公信力的情况下,产生了二重买卖中是否或如何适用善意取得的问题.此种模式下,二重买卖买受人权利来源于善意取得,在适用上应结合船舶占有与登记进行综合信赖基础判断,且出卖人占有背后所拥有的所有权与实质权利证据同样是交易信赖要素,第二买受人应尽到善意标准注意和调查义务,对信赖合理性判断宜采取较为严格的标准,以在静态所有权安全与动态交易安全之间建立一种与船舶特殊性相适应的公正与合理的利益平衡机制.

登记对抗、意思主义、交付主义、善意取得、信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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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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