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论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

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64条第2款调整代理人和相对人的恶意串通行为.这两款规定并不成功:构成要件太过狭窄;理论界和实务界通常将代理行为认定为无效,对被代理人的保护并不充分;连带责任适用范围有限.立法虽然提出了正确的问题,但视角并不全面,回答也不恰当.更好的解释方法是从代理权限出发,将恶意串通视为代理权滥用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在构成要件上,本款不应该局限于恶意串通,只要存在代理人的利益冲突行为即可;在法律效果上,只要相对人对利益冲突明知或者可知,代理人即为无权代理.这样的解释论也能够和公司法利益冲突行为的处理相兼容.

代理人、相对人、恶意串通、代理权滥用、效力未定、连带责任

37

2020-07-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99-112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商研究

1672-0393

42-1664/D

37

2020,37(3)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

打开万方数据APP,体验更流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