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当事人陈述制度的规则审视——以裁判文书为分析样本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当事人陈述被列为首位证据,2015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0条明确了当事人陈述的获取方式、具结规则、不予陈述的后果等,初步建构了当事人陈述制度.然而,现有规定对当事人陈述在“补充性”界定上的模糊、启动询问方式上的局限、受询问能力设置上的缺失、不予陈述后果上的偏颇等,均使得该项解释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当事人陈述的实践现状同样值得关注,尤其是对现有规则的突破和创新,凸显了当事人陈述之规则设置的局限性与司法需求的迫切性之间的矛盾.应当借助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完善,结合实践运行现状及域外立法经验,扩大当事人陈述的适用范围,科学设计其适用程序.
证据种类、当事人陈述、当事人讯问、询问当事人、受询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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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6.13;TP391;F121.2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深圳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青年教师扶持项目
2018-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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