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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18.02.029

民事司法鉴定中的法官行为规制

引用
长期以来, 人们普遍把民事司法鉴定的种种问题归咎于社会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 加强对社会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的法律管控成为国家近年解决民事司法鉴定问题的主要路径.事实上, 既然法官是民事司法鉴定程序的主导者与鉴定意见的最终采信者, 那么他们同民事司法鉴定的相关问题自然难以脱离干系.实践早已证明, 民事司法鉴定的诸多积弊确与法官涉鉴行为的失范存在关联.民事司法中法官涉鉴行为的失范, 除了制度缺失与专业壁垒造成的隔阂, 还源于法官鉴定权责结构失衡与压力型司法环境驱动法官采取”责任规避型””利益导向型”的工具理性行动.国家应该改善民事法官面临的压力型司法环境, 调整法官的民事鉴定权责结构, 完善鉴定操作规范, 以在民事司法鉴定过程中建立具有约束力的法官涉鉴行为控制体系.

民事法官、司法鉴定、涉鉴行为、控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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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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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0393

42-166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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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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