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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

引用
长期的理论争议导致我国个人破产立法延宕至今仍未启动.目前施行的以参与分配制度为代表的替代性制度所暴露出的种种缺陷表明,其尚不足以完全替代个人破产制度.全球一体化、个人全面商化、制度的日益国际化等客观事实,对我国个人破产立法提出了迫切要求.我国社会经济的稳步发展、个人征信体系的初步形成、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完善、其他国家和地区可资借鉴的丰富立法资源和实践经验,都为尽早启动我国个人破产立法逐步消除了外部障碍,奠定了良好基础和条件.在个人破产主体制度的构建上,我国未来的立法宜采狭义的一般个人破产模式,农村居民暂不应纳入主体范围;在个人破产程序制度的构建上,应设置必要的前置程序和简化程序、严格的失权和复权制度、较高的个人破产申请门槛等,减轻司法负担、提高纠纷解决效率防止个人破产制度被滥用.此外,还应坚持配套制度先行,提高社会的整体福利水平,形成个人破产制度与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制度间的良性互动.

个人破产、个人征信体系、主体制度、程序制度、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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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1;F832.479;D63

2014-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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