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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民集体成员对集体土地资产的股份权

引用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决定》明确规定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是关于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一个重大突破和创新,值得深入探讨.本文拟对农民集体成员对集体土地资产的股份权加以探讨,以期对农民财产权利的实现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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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09&ZD043;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资助项目13SFB3025

2014-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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