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两国反垄断起诉资格比较研究
反垄断起诉资格作为反垄断民事诉讼的门槛性要件,是反垄断法私人实施机制的关键所在.通过对美国<克莱顿法>第4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50条的考察,我们发现这两个条文的文本结构是相同的.然而,在具有相同文本结构的背后是迥异的实务规则,即经过直接损害规则与反垄断损害理论层层过滤的反垄断起诉资格并不像最高人民法院所设想的那样--遭受”损失”并且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享有反垄断起诉资格.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50条单倍损害赔偿的制度设计使得中国反垄断起诉资格的完善面临一个两难选择.
反垄断法、反垄断起诉资格、直接损害规则、反垄断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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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4;D971.2(中国法律)
2011-07-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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