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登记与财产保全关系的处理模式及其选择
异议登记是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法上的重要制度,属于一种临时性的保全措施.其与诉讼法上的财产保全制度在功能上虽具有相似性,但两者在启动方式、启动原因、法律效果以及价值理念上均有差异,不应互相替代.在两者关系的处理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采用的并行模式相比德国的衔接模式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替代模式更具有效率,并能同时兼顾登记权利人和第三人的利益,践行了公平价值.在异议登记的法律效果上,宜采事后追索模式.异议登记与财产保全在实践中有产生竟存的可能,应该设置合理的规则加以解决.
异议登记、不动产登记、财产保全、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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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资助项目03SFB3010
2008-03-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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