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构建全面的证明责任体系

引用
证明责任既不是权利,也不是义务,更不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是类概念与种概念的关系.应该建立全面的证明责任体系,打破自古以来"一责独秀"的局面.全面的证明责任体系包括侦查机关的取证责任,诉讼一方或双方的举证责任以及审判机关的审证责任.每一种特殊的证明责任类型都有其自身的内在根源、外在条件、主体和基本内容.

证明责任、取证责任、举证责任、审证责任

24

2008-03-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49-59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商研究

1672-0393

42-1664/D

24

2007,24(5)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

打开万方数据APP,体验更流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