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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原罪"问题的法理辨析

引用
"原罪"一词来源于宗教,其含义并非犯罪,而是犯罪的原因.在我国,所谓民营企业"原罪"问题因2003年河北省"一号文件"而引起.近年来,随着一些民营企业家的早期违法行为被追究,民营企业"原罪"问题再度成为新闻舆论的热点."原罪"的概念是含混的,在法价值上,它不符合公平价值,构成对民营企业的歧视,也违反法的效率价值,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时违反法的和谐价值,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对于民营企业的"原罪"必须界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原罪","道德性原罪"不宜继续使用;对于"法律性原罪"则应按罪刑法定原则来处理,而不应法外开恩或法外定罪量刑.

"原罪"、民营企业、法价值、法与道德、罪刑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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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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