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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罪数问题探讨

引用
因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徇私枉法并分别构成犯罪的,在罪数形态上既非牵连犯,也非想像竞合犯和实质的数罪,而是属于具有交叉重合关系的法条竞合,对之应依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徇私”、”徇情”规定为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既不符合刑法理论,也不利于预防和惩治这种犯罪,建议对其进行修改.

徇私、徇情、牵连犯、想像竞合犯、法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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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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