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226.2018.06.006
论监察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
《监察法》第33条第1款确立了监察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制度,要求监察证据与刑事证据保持概念同一,种类基本对应,采用"材料说"给监察证据下定义.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监察证据只能是监察机关依法收集的涉嫌职务犯罪的证据材料,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和视听资料、电子数据8类,共12种.但不同种类的监察证据移送并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条件存在差异,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要求保持真实性和同一性.鉴定意见和勘验、检查笔录除了法定的形式要件,还要求有关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或专门知识,遵守相关程序和方法.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必须具有真实性和可靠性,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应当具有真实性和任意性.
监察证据、刑事证据、使用、范围、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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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13(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刑事诉讼法律责任研究"16BFX034
2019-03-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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