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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1226.2018.05.004

三项规程的进步与局限

引用
我一直有个观点.我认为检察官和律师的关系应该是对手,但不是敌手.两者的区别在于:对手希望对方变强,敌手希望对方变弱.我觉得刑事诉讼最后能够得到一个很好的、达致客观真实的案件结果,应该是有优秀的检察官,而且还应该有优秀的律师.所以我觉得最高法院起草"三项规程",应该是保障一对优秀的对手在我们刑事诉讼中各展才华.所以刚才有学者质疑规程的效力.很早之前,当时戴庭长还在琢磨着是否使用"规程"这种形式的时候,我就参与讨论并发表了类似的意见.但当时我就选择了所谓"选择性批判".学者本不应该如果,按照我们成文法国家的传统,如果没有法律依据,怎么能超出法律依据来起草一个新的规程呢?所以我说选择性批判或选择性注意,即只要有利于推进中国的程序正义,我就选择性失明,有没有法律依据我就不管了.我主要谈以下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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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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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1226

11-564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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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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