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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1226.2018.05.003

三项规程对证人出庭制度的完善

引用
对"三项规程"我们律师界特别关注,尚权律师事务所已经组织了多次学习、讨论.因为"三项规程"规定的内容,涉及到律师办案,尤其是庭审准备、出庭辩护的方方面面.在我们办理的案件中,相对重大一些的,几乎都会涉及到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证人出庭作证等."三项规程"中,相对而言,"庭前会议规程"是落实比较好的,因为庭前会议的启动,有个硬性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依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落实比较差的,是"非法证据排除规程",现在仍有很多法官对该规程的内容不了解、不熟悉,能够排除的非法证据也非常少.前段时间,我在无锡中院办的一个案件,法官在庭前会议结束后,尚未经过法庭调查和审理,就直接宣布排除一部分供述、不排除另外一部分供述,这在程序上是违法的.我们指出来后,法官也认识到有问题,只能说放在法庭调查阶段再补充启动一个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然后再重新宣布一下结论.我们律师就提出来,程序上补救一下是可以的,但对于已经宣布排除的部分,是不能倒退的,在经过法庭调查、证据合法性调查后,宣布排除的供述范围只能扩大、不能缩小.可见,对"三项规程"的理解和运用,即使对于法院和法官,也还存在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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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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