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226.2016.04.003
司法鉴定委托受理的困境与改革——基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与司法鉴定实践的双重分析
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决定着司法鉴定的程序公正与司法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因此,在2007年《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运行近十年之后,司法部对其进行了修订,出台了新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其目的之一就是合理规范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从话语规范层面而言,新《通则》在立法上有所进步.然而,司法鉴定实践中的真正问题,如委托人特别是法院在鉴定材料合法性、真实性方面的责任,司法鉴定机构受理案件时的困境与违规操作,以及当事人在鉴定委托与受理过程中的不正当干预,都会因为新《通则》自身的局限而难以改变.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不仅涉及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而且牵涉到委托人、当事人以及司法行政机关自身.因此,司法鉴定程序(包括司法鉴定委托受理)的法律规制,也许就应打破部门边界,实行国家层面的立法,才能明确合理地规范各主体的权力或权利及其责任.
司法鉴定、鉴定委托、鉴定受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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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13(法学各部门)
重庆市2014教委人文社科课题“司法鉴定风险的管控机制研究”14SKC10
2016-11-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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