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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1226.2003.01.009

临床并发症的归责与免责

引用
@@ 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审理过程中,医疗机构往往将损害后果的发生归因于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以此达到免责的目的.1987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3条曾规定,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并发症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未做出明确规定.因此,临床医生对于并发症的发生是否应当免责产生了疑惑.那么,并发症是否应当属于免责事由呢?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临床并发症、医疗事故、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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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5;D913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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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医学杂志

1007-9297

11-3912/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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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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