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226.2001.04.011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行政可诉性探讨
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服,当事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对此,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做出了相互矛盾的规定.本文通过从宏观和微观的角度,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及其做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行为的性质进行分析,认为:做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主体具有行政主体的性质,依其职权做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且有可能侵犯病员及医疗单位的人身权、财产权,具有行政可诉性.司法解释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可诉与相关法律规定相悖,是无效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行政确认、行政法规与司法解释、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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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6;D919.4(中国法律)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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