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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的审判思考

引用
@@ 甲、乙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立借据向其父丙借款50万元,约定用于提前归还甲、乙按揭银行购房款.甲却将此款转入自己在某证券公司的账户作炒股之用,后炒股全部亏空,没有归还.甲、乙离婚后,丙起诉甲、乙还款.乙以其根本不知此事和该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由抗辩.另查明:甲向丙借款时没有明确约定为其个人债务,甲、乙没有实行约定财产制:甲以前向一位朋友借款5万元作购房首付时,甲、乙均在借据上签名确认;按揭银行告知法院,甲、乙无需提前还款;丙知晓甲、乙收入和生活状况一般.

夫妻共同债务、借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财产制、证券公司、银行、提前还款、生活状况、签名确认、购房、共同生活、炒股、按揭、账户、收入、起诉、离婚、亏空、房款、法院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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