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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再审制度之建构

引用
@@ 一、行政再审制度设计上的悖论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第63条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行政诉讼法、再审制度、人民法院、法律效力、判决、裁定、审判委员会、不停止执行、制度设计、行政再审、法院院长、当事人、申诉、法规、悖论

D92;DF7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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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1004-7884

11-3126/D

2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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