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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的推官及其裁废——兼论地方行政格局的变革

引用
明代以后,推官是府级别的主要司法裁判官,执掌一府刑名,分知府之权.同时又通过开报的方式,向巡按御史提供府内情形,并借此监察府内官员甚至道员,也因此在监察等方面与巡按御史构建了紧密的上下级情报关系.但是清初时期,与推官相联系的一系列机制被废被裁被停,随之到 了康熙六年(1667),推官全部被裁废,由此地方上的行政职能发生巨大的转变和调整,原本属于推官的司法和监察等职权都被再分配,使知府等官员的权力增大并得到强化,进一步促使了后来地方衙门在机构组成上的变革,如刑名幕友的普遍产生、发审局的出现等.最后还想说明一点,历来容易被学界忽视的裁废官职及其所引起的后续影响,值得再认识和研究.

明清地方官制、推官、巡按御史、地方行政格局

2

D625;K248;D922.1

2022-05-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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